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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公安局:护照可作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时间:2017年05月25日   来源:

民航局公安局下发通知明确使用护照乘坐国内航班有关问题

新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进一步保障民航旅客安全,规范民航安检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5月23日,民航局公安局专门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旅客使用护照乘坐国内航班的相关问题。

通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可以作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办理国内航班购票、值机、安检手续;旅客乘坐国内航班,办理购票、值机、安检手续时,应当使用同一个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民航局公安局温馨提醒旅客,居民身份证过期不能继续使用。若有效期满的,可以凭临时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并加盖户籍专用章、注明有效期的《申领居民身份证回执》作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替代使用。通知要求,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应本着“便民、服务”的原则,为有需求的旅客签发《乘坐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保证乘客的顺利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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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应当出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和有效乘机凭证。对旅客、有效乘机身份证件、有效乘机凭证信息一致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加注验讫标识。

这条规则的核心是针对不同旅客验证不同证件。

1、中国大陆地区居民: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职工证、武警警官证、武警士兵证、海员证

2、香港、澳门地区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外籍旅客:护照、外交部签发的驻华外交人员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5、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十六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学生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