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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融资租赁协议将有中国标准

时间:2017年10月27日   来源:

中国作为买飞机的大国在购机合同中却鲜有话语权,中国航空公司三分之二的飞机来自租赁,但租赁合同却往往是英文文本……被英美法律体系垄断的航空领域法律“话语权”的坚冰有望被打破。记者从10月21日飞机租赁法律研讨会上获悉,飞机融资租赁协议示范文本的征求意见稿已制定,正在业内征求意见,有望年内发布。

此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航空法研究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共同主办。研讨会吸引了来自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公司、飞机租赁公司、海关、外汇管理、券商、律所等机构的近百人参会。

据悉,中国航空公司四分之三的财产来自飞机,其中三分之二的飞机来自租赁,但不论是购机协议还是租赁协议、保险协议都是英美法系文本,诉讼或仲裁的安排也约定在伦敦。由于飞机租赁协议的时间通常为8至15年,若事先不做周密的法律安排,一旦资本市场或者政策发生变化,航空公司陷入困境,或者航空公司需要上市、重组、改制,就很容易产生争议。

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会长、上海国际航空仲裁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郭俊秀表示,我国民航业连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截至2016年底,航空运输规模连续12年稳居世界第二位,飞机租赁行业也发展迅速,与此同时,航空领域法务队伍日益壮大,举办飞机租赁法律研讨会十分必要。

为规范飞机融资租赁市场秩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尊重国际惯例与实践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飞机融资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与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在研讨会上共同发布了飞机融资租赁协议示范文本的征求意见稿。

该示范文本共22条8个附件,征求意见稿中最关键的是对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的规定,明确“本协议及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事项适用中国法律,并按照中国法律解释”。“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规则并适用中国法律进行仲裁”。 据悉,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是2014年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三方合作推动下成立的,也是国际上唯一一家专业航空仲裁院。为与国际接轨,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成立了由23名中外专家组成的上海国际航空仲裁专家委员会,并甄选、吸纳了71名中外航空、法律专家为仲裁员。在仲裁规则上,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秘书长马屹表示,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受理的案件目前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切合航空法律争议解决特点的《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仲裁规则》正着手拟定中,目前已经召开了多轮次的专家会议,近期还将就规则草案进行专家论证与完善。飞机融资租赁协议示范文本的推出并不只是意味着语言的变化。在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聂颖看来,法律文本每一个字词的表述,背后都意味着权利和义务,意味着案例的支撑,意味着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的代价。郭俊秀告诉记者:“不论是引入国际航空仲裁,还是发布飞机融资租赁协议示范文本,都是中国航空界提升在国际市场话语权的努力,都将推动中国由航空大国向航空强国转型、推动中国标准走向世界。”

法制日报副总编李群参加研讨会并致辞。他说,飞机租赁法律研讨会恰逢其时,通过制定飞机融资租赁协议示范文本发出中国声音,防范行业共同面对的法律风险,其意义对于企业自身、行业自身、乃至国家,都不言而喻。